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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微信群内发黄色小视频,只为逗乐,不料民警找上门!--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刘自大学起就有个不良嗜好---经常观看一些不雅视频。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发达,更加大大的方便了小刘,使得他满足自身嗜好的渠道更加多元化。他不仅仅是很多黄色网站的会员,同时还加入了几个专门传播和分享黄色视频的微信群

但是小刘自认也是上过大学的人,再怎么也上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不见得有多高,可是法律知识方面还有有一定基础的!他知道不能随便传播这些不雅视频,更不能用这些视频进行牟利。所以,他认为,只要不以牟利为目的,再怎么传播也不会有人找他麻烦。

于是乎他就建了几个好友群,把与他有相同嗜好的爱好者们拉进群里,时不时的发几个视频给大家“逗逗乐”,可是事与愿违,没过多久,警察便敲开了他家的大门,一脸懵逼的小刘就这样戴上了冰冷的手铐。

律师指出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有两个罪名:

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传播淫秽物品罪。

小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刑法》的第第三百六十四条还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个罪的区别不仅仅在于其是否“牟利”,对于传播的数量也有不同的要求。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而第三条又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小刘传播的淫秽视频已经远超过40个,因此,等待小刘的是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