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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与自首坦白从轻处罚的关系--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与自首坦白从轻处罚的关系

 

新的刑诉法出台后出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可以得到量刑上的从宽处理,这个制度与此前的自首坦白从宽处理很相似,但其实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虽然两个制度有重合的地方,但其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独立于自首坦白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他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未来反悔,没有合理的解释,也会视为犯罪嫌人、被告人作出了有罪的供述。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度会根据刑事案件的处理阶段有不同程度的从宽处理,如果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会得到比审判阶段更宽大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的本意是鼓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只有认罪才能更好地悔罪,达到快速回归社会重新作人的效果。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的意义更多的在于程序的正义,他是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次机会,让犯罪嫌疑人对判决心服口服,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犯罪的构成,在程序上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判决,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实施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办案机关要充分的告知他们的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还有值班律师的参与对法律、程序释明,量刑会经过多方协商,三方签署具结书。这些程序充分显示出刑事诉讼法朝向民主化的发展,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最后,通过对案件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基本可以达到70%的案件认罪服判,也降低了上访率和上诉率,社会价值更加明显。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首坦白制度的发展,他比自首坦白更加细化,律师、办案机关多方的参与也让程序本身更加正义而不是让认罪流于形式,认罪的自愿性也让司法力量可以更多地倾注于少数重点案件,从社会成本的角度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减少冤假错案。这个就是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的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事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