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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真实交易,但接收虚开的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么?--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博公司(化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销模具、塑料制品、金属制。2016年初,东莞某稽查局在检查辖区内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时,发现该电子科技公司开具了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新博公司,并将相关发票明确定性为虚开发票。根据这一线索,稽查局对新博公司2015年1月到2016年2月的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对新博公司相关稽查所属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并重点关注其与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交易内容。查明:新博公司向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铜材、塑胶粒等原材料,但深圳公司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而鼓动新博公司负责人杜某与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采购订单,由该电子科技公司开具发票,同时伪造了该笔交易相关凭证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共追缴新博公司税款72.58万元,并处一倍罚款。同时,新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那么新博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么?

首先我们先要了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这个观点目前被实践所接受。

那么此种行为是让他认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让他认为自己虚开包含无真实交易让他认为自己虚开,有真实交易开具的发票数额与真实交易数额不符合,以及具备真实交易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

本案中,新博公司作为买卖双方的买方,虽然与开票方不存在真实交易,但是纵观整个的交易,新博公司向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铜材、塑胶粒等原材料,其与深圳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只不过开票方是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开票的数额也与真实的交易数额相同,比照上述三个虚开的模式,新博公司均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模式,所以新博公司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