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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

小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四个月前被刑拘,并且因小李涉案金额极高,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警方拒绝了小李取保候审的申请。看守所中的小李无论如何也想不清楚,自己在单位中是最基层的业务员,既不是业务经理又不是管理层的领导,即便每年的业绩也不是最高的,只有那么两到三个稳定的客户,为啥就自己被警方成为“涉案金额极高”呢?

随后,小李的家人委托了辩护律师介入。

在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通过阅卷获悉,小李在其所在的所谓“互联网金融投资公司”里,虽不是什么“出色”的员工,但是却是该非吸案件中入职最早的员工;虽然每年的业绩都不算出彩,但是累积的非吸金额很高;虽然其发展的客户数量极其有限,但是每个客户的忠诚度非常高,在客户投资获得兑付之后,往往将上一年度的投资连本带息继续投资。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每年其客户的投资都会被累计计算成涉案金额,十年下来,其涉案金额已经数以亿计。

对于这样的结果小李显然不能接受。小李认为,自己从来不欺骗自己的客户,为自己的客户推荐的投资项目都是自己公司里最靠谱的项目,因此客户对其产生信任后自然而然的会继续投资。但是本质上讲,客户用于投资的一直是初始开始投资的资金,怎么能累计计算呢?

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小李认为自己没有欺骗客户,并不能成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与集资诈骗罪大不相同。而关于数额计算的问题,律师指出,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高检诉〔2017〕14号《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专门就小李所触犯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中数额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结束后归还的本金、利息)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但是,就该解释的效力问题,对于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律师表示会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