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2019学法丨民间借贷行为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的区分--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5-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民间借贷行为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的区分
 

挪用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暂时挪作他用,是为了取得资金的使用权,挪用的目的,是归行为人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这里的他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挪用不同于借用,挪用行为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批准擅自挪作他用的行为,是违法使用行为,借款行为则是针对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通过正当途径合法使用资金,是一种合法使用资金的行为。所以区分两个行为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是否经过正当途径合法使用资金,如果没有权限的使用资金这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借贷行为特别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离不开出借者的职权,两者区别在于行使职权是否正确,利用职务之便无疑是不正当或不合法的行使权力,反之就是履行职权,因而利用职务之便与履行职权即使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区别行为性质的关键之一。

私营企业对其所有和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自主经营权,这种自主经营权包括自主地决定投资方向,自主的决定资金的使用,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私营企业在使用资金时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企业出借流动资金也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而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行使经营权的主体,负责本企业经营活动的组织、指挥和决策,其在职权范围内对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对外发生的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关联的活动,都属于职务行为,也是单位行为。

因此,如果行为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有权代表公司决定流动资金的使用和支配,他将流动资金出借给与其他公司,这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权范围内的职务活动,是正当的,对此不应理解为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