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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刑事责令退赔与民事执行的冲突处理--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5-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刑事责令退赔与民事执行的冲突处理

【案情】

梁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了调解书。后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孙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该案处理期间,孙某因诈骗罪被羁押,办案机关向执行法院函告了孙某涉案的情况,执行法院裁定该案终止执行。最终,孙某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且需要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退赔款项就包括调解书所确定的款项。之后,该刑事案件也进行执行程序,办案机关轮候查封了孙某名下的车辆及房产。

那么,该民事调解书是否应当继续执行?

在本案中,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已经被刑事判决书明确判定为责令退赔,民事调解书与刑事判决书均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的款项作出认定,两者认定的事实和内容完全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当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已经进入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时,与非法集资所涉同一事实相关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应当让位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应当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执行等处理,由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被害人财产返还或者责令退赔问题。

另外,本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事实已经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组成部分,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且刑事责令退赔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符合终止执行的条件,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