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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随着近些年国家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经报道而展现在大众面前的贿赂案件情形多种多样,行为手法五花八门。最显著的一个趋势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情人等利害关系人直接成为受贿主体,严重破坏了党风、政风以及社会风气,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其中,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身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为明确罪责刑自负原则,我国《刑法》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为第388条之一条文。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从该法条所规定的主体范围可以看出,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打击力度是十分大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其罪名的构成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这里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应当与受贿罪中索贿时所强调的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一致。而作出虚假承诺的行为人如果主观上并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实质是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应当认定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