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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赔偿标准问题--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赔偿标准问题
 
小张系河北省承德市的一名出租司机,去年在一起车祸中,小张全身多处骨折,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然而不幸的是,当地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小张突然全身抽搐并昏迷不醒,当地医院束手无策,并经多次抢救均未见效。无奈之下当地医院建议转院治疗,家人随后将小张转至北京某三甲医院。转至该三甲医院的小张并未有任何好转迹象,仍旧昏迷不醒,没有任何意识。后经该三甲医院诊断,小张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家属无论如何接受不了这个现实,随后向两家医院讨要说法,两家医院均表示不是自己的责任,小张“植物人”结果的出现与自己无关。随后,小张的家人向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北京法院认为,欲厘清此医疗损害责任,需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随后在各方的关注和确认下,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了一家医疗鉴定机构。几个月后,该医疗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北京的该三甲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而承德当地医院的医疗行为尤其是手术中的麻醉行为系导致患者损害的主要原因。随后家属要求按照起诉地也就是北京的赔偿标准赔偿患者的各项费用。

然而,律师指出,依照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患者及患者家属主张的赔偿标准只能按照承德当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