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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冷知识丨利用废旧铅酸蓄电池炼铅构成污染环境罪--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杜某与同伴陈某租用河北省廊坊市燕郊一处废砖窑,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资兴建了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的金属加工厂。该金属加工厂建成投产以90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雇佣工人将蓄电池里的电池极板熔炼加工成铅锭,后以18000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2019年3月11日,该厂被当地环保部门查获,并当场查扣铅锭5吨,炼铅残渣65吨。杜某等人共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500吨。现杜某被以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现杜某近亲属咨询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何量刑?

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 法释【2013】15号(节录)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律师分析

杜某和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炼铅厂,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500吨。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4-49,危废特性T(Toxicity,毒害性)的危险废物。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残渣,经过环保部门鉴定,残渣也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8类,废物代码为311-029-48(铅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和残渣),危废特性T,重量共计65.6吨,严重污染环境。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