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9月10日,廖某进入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大街某巷出租屋内,盗走屋内现金一千元。离开时,廖某被在屋内睡觉的被害人王某发现。廖某为阻止王某呼救,随手拿起房间内的铁锤威胁王某,最终逃离现场。廖某最初是以盗窃罪进入的房屋,法律上盗窃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最终廖某却被判处了十一年有期徒刑。
为何有如此大的量刑差别呢?
法条:
《刑法》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意见:
廖某经事先准备实施盗窃行为后,潜入被害人租住的房屋内盗窃财物,在成功盗窃财物后,逃离时候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被害人的抓捕,当场使用凶器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而放弃反抗,致行为人逃离案发现场。廖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刑罚规定,“入户抢劫”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