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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如何认定制售假药罪主观存在故意?--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如何认定制售假药罪主观存在故意?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意图往往无法考量,通常是通过客观行为所体现,换句话来说,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要借助于行为人客观方面来推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以主观明知为要件。实践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辩称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的情形,如何认定其主观心理,将直接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生产、销售假药罪虽然属于经济类犯罪,从形式上看,与自然犯相比社会危害性要小,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毒假药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自然犯的痕迹,这种法定犯与自然犯结合的特征决定了其主观心理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知道药品有危害来认定,也不能简单地以认识到违反法律这个标准才具备主观故意,应采用结合性的标准较为妥当。

药品销售的特点决定了行为人对销售药品的合法性必须有注意义务,对此,可以采取推论的方式来加以判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具体应考虑以下两个层面:第一,应确定其对药品是明知的。如果不明知是药品,则谈不上销售假药罪,这一点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进货渠道、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推断。第二,明知是假药。对于其是否明知为假药,可综合各种具体情况来认定,尤其是药品管理法当中那些拟制的假药。更要结合具体的行为来认定。比如,行为人购进的药品在价格上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行为人销售药品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司法机关还可以从生产经营药品资质、药品包装质量、药品外观情况、病人的用药反应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