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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的几个要素--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的几个要素
 
据官方统计,2018年全国共发生了5.1万起生产安全事故,有3.4万多人失去了生命,令人十分心痛。安全意识不强,监管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安全生产仍然面临严峻考验。面对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涉及刑事问题时,办案机关应准确界定事故责任主体,厘清事故责任的划分。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对于该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关于犯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可以理解为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可以理解为普通工作人员。

关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行为应当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判断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作业的实质运行环节,并审查行为人在涉及的具体环节中的具体责任能力。

关于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案件定性及定量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案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分析事故发生根本原因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8条规定,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