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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要素--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控制”一词的释义,“控制”意为“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及“使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不仅是攫取经济利益,同时也追求对经济、生活秩序的非法控制,也即,是否追求非法控制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恶势力集团的关键标尺。因此,表现为非法控制的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四项特征中的核心,正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行为及目的,才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谈“黑”色变,甚至是不敢谈!而要实现对某一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往往需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种违法犯罪手段,针对各个环节领域,系统性地达到“密不透风”的掌控效果。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6号“焦海涛等人寻衅滋事案”中例举对集贸市场的非法控制充分说明了“非法控制”特征的应有之义:“以集贸市场为例,若要实现非法控制,首先,要对市场主体形成心理强制,这就需要实施一定数量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其次,若要对抗管理市场的公共职权,则需要实施妨害公务、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贿等犯罪;最后,若要改变市场交易规则并从中获利,还需要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由此可见,非法控制不仅体现在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强制,更体现在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任意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