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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骗租车辆后抵押借款的定性分析--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徐某因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向周边的朋友租赁车辆后,将车辆抵押给其他人员骗取借款,并采用虚构赎买抵押车辆及小额贷款业务的方式,先后骗取他人款项500余万元。车主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发现徐某迟迟不予返还车辆,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办案机关将查扣的涉案车辆返还给各位车主。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徐某租车及抵押借款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徐某目的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占有车辆,并通过对租赁车辆设定抵押获取借款,但徐某前后两个行为是否应作分别评价?虽然车主和款项出借人(“抵押权人”)均被徐某所骗,但是徐某前后的行为之间不具有间断性,乃是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犯罪,属于连续犯,应当按照一罪论处。基于以上理由,办案机关在确定犯罪数额时,应当将徐某的行为给出借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标准,而不可将车主的车辆价值进行叠加作为犯罪数额进行重复认定。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