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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刑事案底的人,就业会有哪些影响?这些工作无缘了--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律师在解答刑事辩护类的法律咨询过程中,经常会被问到一个问题,我的亲人遭到刑事处罚后,到底会受到哪些影响?或者说从此就与哪些行业无缘了?

律师可以理解他们的心情。毕竟很多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出于一时激愤或冲动,做出了些不理智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事后又追悔莫及。常见的如打架斗殴后的故意伤害罪,不配合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构成的妨害公务罪等。下面律师就为大家梳理一下,遭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到底有哪些职业会限制或禁止进入。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中直接增加了禁业规定。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类:

第一,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二,除法官、检察官之外的其他类别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司法鉴定类职业和公证员等与法律相关职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四,警察。这里的警察既包括有公务员、事业编制的警察,也包括各类劳动合同制的辅警和劳务派遣的辅警及文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第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九,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十,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十一,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二,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五,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看完以上这些,律师只想奉劝各位,遇到事情千万不要意气用事。以上仅仅是受过刑事处罚的本人无法从事的职业,尚未列举其直系亲属尤其是孩子所受到的影响。遇到事情不要冲动,宁肯认怂,不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