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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刑事案件中关于被害人过错问题的思考--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笔者最近接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接案之初,通过会见发现被害人有着严重的过错。故事的起源源于一对情侣的感情纠纷,因情侣二人吵架(仅口头吵架),被女方闺蜜(一满身纹身、到处打孔、染着黄发并有多种不良习气且有多次违法记录的社会女青年)得知,该社会女青年出于义气,以要替自己闺蜜出头的动机,纠集多人,持续的殴打、谩骂、拦截、纠缠并驾车追逐情侣中的男方;在某饭店门口,该社会女青年驾车再次拦截住该男子,并在向男子暴力击打之时,男子无奈抓住了该社会女青年的手指,并在拉扯过程中将该社会女青年的手指弄成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该男子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该社会女青年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治安拘留15天。

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被害人有着重大的过错,属于典型的挑起事端的一方。而在现今中国法治环境下,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又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的认定被害人过错是一件值得反思的事情。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6号“刘宝利故意杀人案”中的裁判观点,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从以上定义中分析,“被害人过错”需满足严格的条件,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二、被害人必须出于故意;三、被害人先实施了不当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且过错行为的危害程度须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四、被害人的行为不仅局限于违法行为,可以扩大至违背社会伦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