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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从上海公交“咸猪手”案件看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10月15日上午,上海公交“咸猪手”第一案开庭,在地铁上连续对女性乘客伸出黑手的被告人王某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罪名是强制猥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该案的判决树立了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公共场所性骚扰的标杆,将对公共空间性骚扰事件产生很大的威慑,有力地保护女性权益。

强制猥亵罪的认定需要有强制的手段,通常指胁迫、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地铁这一密闭性公共空间,通常是非常拥挤的环境,女性遭遇性骚扰常常处于不易躲闪的状态。犯罪嫌疑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侵犯隐私部位,利用被害人性的羞耻感,获得不健康的性快感,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因此,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该案的判决将此类行为视为“强制”的情形,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这是很大的突破,进一步细化了“强制”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