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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财产--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卫国(化名)和李玉莲(化名)系夫妻关系,后张卫国因病去世。李玉莲因与婆婆关系和睦,在张卫国去世后依然经常去老人处探望。后老人病重住院,李玉莲与老人的另外两个子女轮流照顾老人。两个月后,老人去世。老人过世后,李玉莲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因而与老人的其他子女发生争议。

律师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丧偶儿媳有可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要具备一定条件,即必须尽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如何算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之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结合本案情况可以看出,李玉莲虽经常探望老人,并在老人病重期间予以照顾,但老人在经济上并不依赖于李玉莲,病重住院时间较短,且有其他子女共同照料,故李玉莲尚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和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义务的条件,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