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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还旧借新、短贷长用”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实务中,银行和借款人常通过“还旧借新”的方式达到“短贷长用”的合同目的。严格而言,这种方式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贷款审查、审批的管理制度和要求。“还旧借新、短贷长用”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法律角度而言,上述规定系管理型规范,而非对借款合同的效力性规范,商业银行如出现“还旧借新”违规贷款问题,从性质上应当看作银行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并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还旧借新、短贷长用”的借款合同不应无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