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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未审慎核实卖方身份,是否应当担责--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6年,李某、周某与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在李某支付周某20万定金后,发现周某所持的委托代理公证书系伪造,后法院以周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李某以某房产中介经办人不具备经纪人资格、伪造的公证文书中载明的权利人之一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为由,诉请房产中介赔偿其定金损失。

      作为专门从事房屋买卖的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伪造的公证文书中载明的权利人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事项,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判断,在通过电话无法向公证机关核实真伪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应前往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核实,但中介公司并未核实。

      考虑到买受人李某在付款前已经注意到公证书存在问题并提出异议,其亦有义务在核实后再进行付款。因此,买受人李某及中介公司均未尽到相应的审慎义务,对本案的损失均存在过错。

      房产中介作为专门从事居间活动的单位,开展经营业务理应尽职尽力维护好委托人利益,且本案房产中介经办本案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格,未认真核查涉案房屋已被出卖的情况,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定金保管义务,造成了李某的损失,因此中介机构应当就其过错程度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