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的,往往下发拆迁公告前,会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项,今天小编来为你说法。
一、拆迁人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
拆迁人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暂停办理申请。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就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会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
二、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六件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半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律师提示: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