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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强制执行,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责任?--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因公司是以其财产独立承担义务的主体,故法定代表人虽然可以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其个人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替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如果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由此,法院在实践中经常将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其公司同样是被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法定代表人虽然不是被执行人,但也可以被限制高消费。当然,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消费并不在限制之列。如果法定代表人认为法院认定存在错误,或者错误查控了其个人财产,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