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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离婚后可否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周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实践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签字,即代表双方均认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事实。但如果夫妻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不能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仅能要求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内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婚前财产或者离婚后一方又新增的财产利益均不能纳入担保财产范围,债权人的权益此时也就无法获得最充分的保障。若夫妻双方均在协议中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便是离婚后,债权人对于夫妻任意一方都还享有请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拓宽了债权人请求实现债权的路径还加提升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

但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方签字仅代表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离婚后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满足一定的前提,离婚后一方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存款分割,无共同债权分割,无共同债务分割”;

2、案涉利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担保协议上夫妻另一方未作为担保的当事人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