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房产

说房产
2019学法丨股权转让是否以登记为准?--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5-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如果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股权是否实际发生转让呢?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虽然没有明确表达未办理变更登记时股权是否发生变动,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也就暗含了股权转让对于转让双方具有效力;否则,如果认为在变更登记前股权不发生变动,则不仅仅是对于第三人,对于转让双方也不发生变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所引用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处分自己名下的股权,会参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处理,也就说明了原股东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换言之,虽然未经变更登记,但股权已经发生实际变动。

综上可知,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并不以变更登记为前提,但未经变更登记的,仅对转让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