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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协议,是否有效?--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6-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乙系某公司股东,甲向乙出借1000万元。乙为获得该笔借款而将其在该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甲,并约定:如乙归还欠款,则该股份仍归乙所有;如乙不能如期归还欠款,则甲有权获得上述全部股份。后乙未能归还欠款,那么甲方是否能依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关股份呢?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中,乙在借款的同时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甲,但结合双方约定可以看出,乙转让股份系为借款提供担保,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股权转让,而是以股权提供担保。司法实践中,上述担保形式是被称为“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担保,其具体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那么,这种担保形式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就是《物权法》中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如果让与担保协议约定,在债务未能清偿时担保权人直接获得股份,则该条款将因违反“禁止流质”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也不能因此认为让与担保协议全系无效。法律禁止债权人在未受偿的情况下直接获得担保财产,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交易地位获取暴利,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如果让与担保协议不直接约定债权未获清偿时股份归担保权人所有,而是约定担保权人可以按某种合理方式处分该股份,则该约定不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产生直接冲突,也不必然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司法实践中,这种不直接违反“禁止流质”规定的让与担保协议往往会被认定为有效。

综上,本案中的让与担保协议与“禁止流质”规定存在直接冲突,其相应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甲也不能依据该协议获得乙在公司中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