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房产

说房产
2019学法丨合同备案登记后是否能取得物权?--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实业公司与A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将涉案房产出卖给A业公司,上述买卖合同并于2014年6月15日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但双方未办理产权登记。实业公司因债务纠纷,涉案房屋面临被执行的问题,那么实业公司对涉案房屋是否仍然享有物权,A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分析:

A公司基于上述买卖合同取得的是合同债权,在合同未履行完毕、房产产权未登记至A公司之前,A公司并不能单凭该买卖合同而必然取得涉案房产物权。其次,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主要侧重于行政管理方面,并不能等同于国外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A不能就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而取得准物权进而享有物权人权利。

退一步而言,即使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等同于国外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但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登记的权利是请求权,虽使合同债权具有了物权性质,但亦只产生预购人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约定义务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便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后果,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主要在于使预购人取得优先购买权及使预购人取得对未来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期待权,并不能使预购人必然取得产权人的身份,在房产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前,预购人仍不能取得产权人的身份、享有产权人的权能,即A公司仍不能凭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而取得否定实业公司物权人身份的准物权人身份。综合上述两点,实业公司与A公司签订并已经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不具有否定实业公司对涉案房产享有物权的证据效力,实业公司对涉案房产仍享有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