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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过错责任的分配--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发包人需要承担合同无效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

(1)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的(中标无效情形是因承包人过错的除外);

(3)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4)发包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5)发包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需要承担合同无效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的;

三、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失包括:

(1)逾期付款利息、实际支出损失(如招投标编制费、招投标手续费、合同备案费、因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其他费用)。

(2)停工、窝工损失: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设备租赁费用等停工损失、己完工程维护费用。

(3)其他损失:包括已付款工程材料费、人员遣散费、撤场费、己完工临时措施摊销费等损失。

四、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主张损失的范围如下:

实际支出损失、工期延误损失、工程质量损失、其他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