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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育机构虚假宣传、存在欺诈,消费者能否主张三倍赔偿?--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甲通过乙教育培训机构报名某大学课程并支付了相关学费,后乙教育机构未能报名。经甲了解,该培训机构与某大学并无合作关系,无法提供相关教育培训服务。那么,甲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律师分析:

一、本案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案中,甲通过乙培训机构报名相关课程系出于提升个人能力的目的,符合上述规定中“为生活消费……接受服务”,故该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经营者提供服务存在欺诈,甲有权主张三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乙明知其与某大学无合作关系,不能为甲提供约定的教育培训服务,仍诱使甲与其订立合同并收取费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有权要求乙退还全部学费并按照学费的三倍增加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