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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公司股东能否申请公司破产?--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先生是该公司的股东,占股40%。现公司经营每况愈下,已经资不抵债;又因股东之间不和,几方股东无法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故张先生欲申请该公司破产,以达到清算的目的。

律师分析:

张先生能否以股东身份申请破产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也就是说,A公司及A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但张先生作为A公司的股东并不是申请破产的主体。

虽然不能申请破产,但张先生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达到清算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当上述情形出现时,张先生可以股东身份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待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也就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清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