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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民间借贷与委托投资的区分与认定--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廖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份,唐某向廖某借款,同时,唐某与廖某约定,唐某按月息2.5分每月支付给廖某利息。廖某便于2018年11月27日将45万元转入唐某账户。后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向廖某支付了4天利息合计人民币15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向廖某支付了12月份的利息合计人民币11250元。廖某收取了上述两笔利息之后就再也没有收到唐某支付的利息,并且廖某多次要求唐某将本金返还给廖某,但唐某一直推诿,称没有钱返还。

法律意见:

廖某通过提交其转账给唐某4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唐某支付给其两次利息的转账记录以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唐某已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完成了初步的举证。其次,对于唐某的抗辩,由于唐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委托投资的合意,且唐某将所借资金投资到第三方投资平台,系其个人实施借贷后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法唐某的主张难以被采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廖某主张其与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