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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北京企业2月份工资如何发放?--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1、延长假期期间的工资

因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假期延长至2月2日,并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故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能休假的员工,应优先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按照200%标准支付工资。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

如员工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3、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员工工资

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5、其他

对采取灵活办公的员工、正常返岗的员工,工资正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