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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变更公司工作地点,员工想要补偿金,要看是否满足条件--侯正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3-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员工入职后,有一部分的劳动合同中会规定工作的具体地点,但但大部分的合同规定的比较宽泛,比如就规定“北京”,或者没有规定,此时如果公司将工作地点从朝阳搬到大兴了,员工又不愿意过去,此时,员工可以要求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地点的变更是劳动合同内容中的一项重要事项,即使双方劳动合同内容中没有工作地点的约定,但在实际的用工关系中,工作地点也是劳动者选择用工单位的重要考虑因素。工作地点的变更会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工作地点变更后上班的时间会从半小时延长到两个小时,也许就会导致劳动者不再前往新的劳动地点。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劳动者不服从公司关于工作地点的变动,公司可以辞退劳动者。该种情况出现时,除非劳动者愿意前往或者自己主动离职,否则公司是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如果强行辞退,公司甚至有支付赔偿金的风险。所以此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双方最稳妥的解决办法。但也绝对不是工作地点一旦变更就要支付补偿金,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劳动者的影响不大,笔者还是建议继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