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房产

说房产
学法:委托理财账户内的资产权属确定问题--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5-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关于委托理财账户内的资产权属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具体来说:

1.在独立封闭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运作的委托资产,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应归属于委托人所有。

2.在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合同场合,受托人或监管人提供用于质押的配资账户的,若配资账户内资产与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相互独立,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归委托人所有;若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与配资账户内资产发生混同,双方按照资金比例分配账户内资产。

3.在受托人挪用委托资产场合,若被挪用后的委托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发生混同但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资产,委托人与其他客户按照资产比例分配;若委托资产与受托人自营资产发生混同,委托人与受托人按照资产比例分配账户中资金,受托人赔偿委托人的其他合理损失。

4.确认“麻袋账户”资产的权属,应以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对账户的实际控制力作为确权依据。即只要“麻袋账户”的使用人能够证明其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系其实际出资和购买,就应认定归其所有。原则上受托人不必因开设“麻袋账户”对委托人承担责任,除非委托人能够证明受托人的行为恶意侵犯其合法权益。此外,券商对转入的资产是本营业部资金账户名义人所有具有审核和注意义务,如果未尽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