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工种
1、工人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干部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特殊工种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或者基层干部: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非因工致残
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四、因工致残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特殊疾病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本人自愿,可以退休。
注:虽然以上关于“满十年”的要求,但实践中很少以此作为退休条件,往往是以达到年龄作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