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决议撤销纠纷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一、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诉讼主体
1、原告: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公司决议撤销的法定情形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常见的情形为会议通知未送达到股东或董事、公司决议内容超出会议通知内容等。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三、撤销公司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的60日内提出诉讼
应当在决议作出的60日内提出诉讼,而不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60内提出。超出60天提起,诉讼请求将不会被法院支持。
四、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五、规定了决议撤销之诉的例外情形,限制股东滥用决议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