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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名誉权纠纷案件诉讼指引(下)--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利用论坛、贴吧、微博、聊天群、公众号、朋友圈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甚至恶意诽谤、侮辱其他企业、个人名誉的恶性网络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被侵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四、因名誉权侵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证据要求

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要提供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等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捏造事实侮辱或诽谤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证据。

其中因网络信息这一载体的特殊性,为了防止通过网络侵权的证据灭失,还需要对网页、软件内容等做公证保全证据。

六、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