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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公司决议中,股东签名被他人伪造,如何处理?--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公司召开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没有通知全体股东参加,有股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股权被严重稀释,调取工商底档后,发现股东会决议上自己的签名是伪造的,怎么办?

 

对于在公司决议中伪造签名的处理:

1、请求撤销该公司决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股东、董事未被通知参加会议,其签名又是被伪造的,可以适用“召集程序”违法这一法定理由。公司应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集会议,否则公司决议构成“召集程序”违法,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该诉讼必须满足《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的期限规定。

 

2、请求确认该公司决议不成立

实践操作中,被伪造签名的股东知晓公司决议往往已经超出六十日期限。

这个时候可以适用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股东、董事未被通知参加会议,其签名又是被伪造的,即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确认该公司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