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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报道引用他人图片未作声明,律师:侵权侵权!--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某日,小林发现XX街道东口垃圾遍地,臭气熏天,遂掏出手机拍下了3张照片,随后将照片发在了个人微信朋友圈中,附上文字:“刚经过XX街道东口发现这里垃圾遍地,行人车辆皆唯恐避之不及,咋就没人管管呢?”几个小时后,小林发布的这3张照片赫然出现在了某微博的一篇报道上,旁附内容:“据网友私信投稿,201X年X月X日XX街道东口垃圾遍地,影响过往交通却无人问津……。”小林从未主动向该微博“私信投稿”过,但此时某微博上发布的3张照片确为小林原创拍摄,且被打上了某微博的官方Logo。此外虽然某微博的报道从内容看似乎是篇“公共事务”的报道,即使不为盈利的目的,那么为了报道“公共事务”就可以随意引用他人图片而不做任何声明吗?

公共报道引用他人图片未作声明,律师:侵权侵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尽管某微博引用小林的图片是为了对“公共事务”进行报道,以此引起大家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注,并非纯粹为盈利目的,但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某微博的该行为也已侵犯到了小林的著作权。

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据此,本案中小林是3张图片的原创作者,对于该3张图片享有著作权,此外鉴于小林之前通过自媒体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该3张图片和文字内容应被视为已发表的作品。某微博如需引用,应事先征得原创作者同意及注明作者姓名、出处后再引用。本案中某微博未经小林同意,贸然引用的行为且未做任何声明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了侵权。小林有权要求某微博做出解释或声明,赔礼道歉甚至删除侵权内容。

公共报道引用他人图片未作声明,律师:侵权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很多新闻时事报道的素材皆来源于广大群众,有时查找著作权人可能比较困难,成本较高。此时,建议引用方注明“图片来自于网络”,“如侵即删”以及有关引用方的联系方式,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处理,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