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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律师提醒:这种公司借钱不还,可以找股东还款!--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自然人张百万(化名)2015年成立了永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化名)(下称“永发公司”)。

2016年因公司周转所需,永发公司向自然人王永富(化名)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出具盖有永发公司公章的借条,约定2016年10月1日前还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永富多次催要,永发公司始终以经营亏损为由拒绝还款。2017年5月,王永富通过与张百万的共同好友了解到,张百万打算向工商局申请解散永发公司从而将永发公司法人主体注销。虽然张百万个人财产众多,但其对外声称公司的债务与其个人无关,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了,其出资义务已履行,自己不会替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张百万拒绝承担永发公司债务的理由是: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永发公司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财产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因为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等因素,很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现象,进而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公司法》要求一人有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均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法律规定,张百万作为永发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永发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王永富有权以借条为依据起诉永发公司,同时因张百万为永发公司的唯一股东,将张百万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