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公司

说公司
没拿到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还需要受到竞业限制约束吗?--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勇(化名)入职通达公司(化名),劳动合同期限三年。通达公司是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与王勇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并签订了竞业协议。竞业协议约定,王勇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与通达公司同行业竞争类型企业,通达公司每月向王勇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王勇违约需向通达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6月,王勇自通达公司离职。离职后通达公司未向王勇支付任何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此在离职后的第7个月,王勇顺利入职了与通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万通软件开发公司(化名)。通达公司咨询律师可否要求王勇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该案中王勇与通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竞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年,那么在这一年内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外,王勇均应履行竞业协议内容。因通达公司长达七个月未按照约定向王勇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王勇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的仲裁请求。本案中王勇没有要求解除竞业协议,故竞业期限内王勇不得到与通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企业内任职工作。

       王勇在竞业期限内入职与通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竞业协议,通达公司有权按照竞业协议约定要求王勇支付违约金。又因竞业期限未届满,通达公司在补足尚未支付给王勇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王勇继续履行竞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