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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没合同,还能要回欠款吗?--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赵庆(化名)和王芬(化名)夫妇经营着一家保健品经销公司,该公司目前已成为多家保健品品牌的代理经销商。其中与SRS公司(化名)的合作最频繁,每月由赵庆通过电子邮件向SRS公司销售部提报订货需求,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且保健品经销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后的五日内,SRS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货物运抵保健品经销公司处,由赵庆签收。

      基于信任,双方多年来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2017年10月,赵庆再次向SRS公司订购了10万元货物,并全额支付了货款后,却迟迟未收到货物。经多次电话和邮件催告,SRS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不予发货。

      赵庆夫妇这时着急了,他们从来没有和对方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担心这10万元的货款能要回来吗?

【律师分析】
       实践中经常出现买卖交易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特别是在这类物流配送等送货上门的买卖交易方式中,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多基于信任,通过口头交易达成。那么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基于送货单等证据,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也依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此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法院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依职权到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在此,我们建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完善企业交易流程,制定规范合同模板,从根源上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2、如此类问题已发生,则尽早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在律师指引下有效保存或收集有关证据。如对账单、欠条、销售单、银行流水明细、催款记录等,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