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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摔伤,校方责任与孩子年龄密切相关!--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李小鹏(化名)与李大鹏(化名)是亲哥俩,二人分别是七岁和八岁,但二人均在育人小学(化名)读一年级。

      2017年11月3日,二人在体育课的50米短跑接力比赛中同时摔伤。二人受伤后到医院接受治疗,各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080元。事后,二人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无条件的赔偿了李小鹏的医疗费,但却以学校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李大鹏所花费的医疗费。

      二人家长十分不解学校的做法,无奈下,以李大鹏的名义将学校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鹏和大鹏是亲哥俩,是同学校、同年级、同班级的学生,二人又是在同一堂课上,同样的短跑接力比赛中同时受伤,按照常理说,学校要么都给予赔偿,要么都不赔偿,怎么就出现了一个赔偿一个不赔偿的“奇葩”情况呢?其实这种情况的出现与两个孩子的年龄有关。

       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二人摔伤时小鹏七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鹏八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只有学校证明自己没过错才能免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应承担责任。(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学生,只有学生证明了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小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学校有责任,学校承担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举证困难,主动赔偿。大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举证学校有过错,才能要求学校赔偿,故学校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