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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侵害老人,家属维权该告谁?--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家住某小区的范阿姨今年已78岁高龄,其独子小王由于工作原因常年不在身边,为方便生活,范阿姨与某家政公司以及保姆石云(化名)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石云担任范阿姨的全日住家型保姆,范阿姨按月付给劳动报酬。

某日范阿姨在小区内遛弯时摔倒,造成骨折。经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正在小区内遛弯的范阿姨和保姆石云因琐事发生了言语争执,保姆石云一怒之下将年迈的范阿姨推下了台阶,造成范阿姨受伤骨折。事发后,老人被送院治疗。家属小王多次与家政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均被拒绝。

无奈之下,范阿姨以侵权为由将家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其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实际侵权人系保姆石云,且石云与家政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石云的行为亦并非履职行为,所以告知范阿姨另行起诉石云,要求赔偿。最后,范阿姨撤回了起诉。

【律师分析】

本案中,家政公司采取何种形式招用保姆是决定其责任承担形式的关键因素。通常来说,采用员工式的家政公司应作为合同主体与雇主方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其法律地位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实行员工式的家政公司的保姆是家政公司雇佣的员工,由家政公司为保姆发放工资,保姆工作时间、内容和地点等均由家政公司统一安排。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姆系家政公司雇员,其提供家政服务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一旦保姆的履职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本案中,家政公司与保姆石云之间是类似中介式的关系,范阿姨,保姆和家政公司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合同》。此种情况下,家政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居间方。保姆石云和范阿姨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一旦保姆石云对范阿姨造成任何损害,此时,受害方范阿姨应向保姆本人主张侵权责任。而家政公司作为居间方,并非实际侵权人,无需就保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范阿姨应通过起诉石云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