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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租赁他人非运营车辆出行,能赔吗?--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赵飞(化名)是某传媒公司的媒体运营总监。2017年4月某日下午,赵飞驾驶一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奔驰C180L型小型轿车正常行驶在新华大街上,因躲闪不及,与迎面逆行驶来的丁强(化名)驾驶的东风日产SUV相撞,造成赵飞车辆前、右侧损毁严重,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丁强弃车逃跑。

 

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丁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赵飞无责任。因车撞得严重,短时间内也无法提车,赵飞从朋友孙林(化名)那里租赁了登记在孙个人名下的宝马520I型私家车一辆,约定每月租金10000元,用于日常工作出行。后由于肇事者丁强一直处于失联状态,赵飞个人承担汽车修理费多达5万余元。2017年7月3日,赵飞将丁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误工费、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各项共计98245元。

对于修车费和误工费双方争议不大,但对于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双方却各执一词。被告丁强认为,原告赵飞租赁个人私家车用于出行,因该车系私家车,不属于运营车辆,也不具备运营资质,且每月10000元的租金明显过高,因此该笔租车费用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但原告认为,自己租赁孙林的车辆用于替代出行,也属于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中合理的财产损失,理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原告赵飞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这部分的费用。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在停驶期间的损失均进行了规定,认为非运营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属于合理的财产损失,应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因为租车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产生较大争议,对此法院也会予以严格审查。例如,车辆受损严重程度如何,修车所需时间长短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原告要对该笔租车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做出说明和举证。另外,还要求原告租赁同等标准的车辆,如租赁费用奇高,则有自行扩大损失的嫌疑,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结合本案,原告赵飞虽就其工作需要等原因,确实需要租赁一辆与其原车辆基本处于同等标准的车辆用于出行,但由于赵飞不是从正规租赁公司租赁来的车辆,而是从第三人那里租赁来的非运营车辆,此种做法容易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且在法院看来是否实际租赁了车辆也不易查实,因此做出驳回这项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