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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法律规定: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快来看看你能拿多少?--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形式——按月全额发给个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二、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参保女职工需在分娩前连续缴费9个月或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条,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