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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合同成立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常来讲合同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而具备了生效要件之后,合同才能生效。法律上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差异存在如下情况:

一、合同成立时同时产生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成立后,不一定立即生效的合同
1、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对于已经成立但是没有生效的合同,合同主体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此种情况合同成立仍对合同主体有法律约束力。即仍适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