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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何种形式的财产可以作为出资?--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公司最基本的财产。但是,有人认为,一起做生意、开公司就应当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不能一概以金钱作为标准,这样的说法合理吗?

一、出资形式多样化,不局限于金钱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财产,另一种是非货币财产,主要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财产。

二、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满足的标准
        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标准:
1、可以用货币估价。即该财产不仅应当有使用价值,还应当具有货币衡量的价值,即交易价值。
2、可以依法转让。作为出资即意味着该财产从股东名下转入公司名下,权利主体发和转移,可依法转让是出资财产的必然要求。

三、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上述规定涉及的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或者权益,虽然在实践中是合法的权利,但由于难以对其价值做出公允的评估,客观上也无法进行转让,从根本上不符合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标准,因此直接被法律法规所禁止作为出资财产。

四、出资方式
1、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存入公司设立的银行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此外,针对不同的非货币财产,司法解释还对是否履行出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股东应当交付公司使用,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对于股权出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