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公司

说公司
将真人真事改编为电影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背景】
       电影《我不是药神》宣称“改编自陆勇真实故事”,自7月5日上映以来,票房一骑绝尘,成为暑期档影片的最大赢家。

       现实中的陆勇作为白血病患者,面对高昂的进口药品,被迫购买印度仿制药求生,并无偿帮助病友购药,后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陆勇的人生经历也使得影片倍受关注。

       但是影片中的主角程勇唯利是图,走私药品牟取暴利,与陆勇的真实故事大相径庭。陆勇曾在微博中表示没有授权制片方拍摄此电影,将依法维权。此后陆勇与制片方达成了和解。

      这已经不是原型人物与制片方第一次就电影内容发生争议了。2014年,陈可辛导演的电影《亲爱的》,宣称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并在结尾处播放了原型人物高永侠的真实画面和个人信息,高永侠对于影片中添加的陪睡、下跪等情节表示十分委屈。
2006年,霍元甲后人以电影《霍元甲》大量情节严重失实、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制片方。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律师分析】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制片方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电影作品时,出于艺术化创作影片的考虑,可能对原型人物的故事进行改编,创作出与原型人物不相符的性格塑造、人物特征和故事经历,从而引发与原型人物之间的争议。那么,这种改编、创作是否侵犯了原型人物的合法权利呢?

      第一,将原型人物已经公开的生活经历(个人隐私除外)改编为电影,是一种艺术创作行为,改编的素材可以来源于任何公开的人物和事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改编行为形成独立的电影作品,本身不损害原型人物的合法权利。

      第二,电影作品中不使用原型人物的姓名、肖像时,没有损害原型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型人物的姓名、肖像,则可能损害原型人物的名誉权、肖像权。

      第三,如果电影作品完全取决于真人真事,对原型人物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原型人物有权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主张权利。

【提示】
       选择将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真人真事改编为电影,可能使得电影未映先热,提前获得社会的关注,这种创作方式也可能在将来的电影行业中获得更多的使用。建议在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时,对作品的改编内容进行提示,并照顾原型人物的内容感受,如使用原型人物的姓名、肖像时应提前获得许可,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甚至舆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