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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司恶意增资扩股,这次小股东不再甘为股权稀释的“牺牲品”--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甲乙丙丁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公司70%、10%、10%、10%的股权。近期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公司原有注册资本作为增资时的净资产进行增资扩股。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增资扩股方案,丁持反对意见,认为大股东恶意增资,其股权被稀释,并且增资价格按照注册资本进行,远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损害了自身利益。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增资方案,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丁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赔偿损失。丁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分析]

1、股东会通过的增资方案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上述案件中,除了丁反对公司的增资方案外,其他股东均同意增资方案,因此,该增资方案合法有效。

2、增资方案远低于公司的净资产额,降低了丁的股权价值,给丁造成了损失,显失公平。

公司的净资产远高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丁的股权价值相应较高。但是增资方案直接按照注册资本进行净增,而没有按照公司的净资产确定,一方面稀释了丁的持股比例,另一方面导致丁的股权价值降低,股权价值遭受损失。公司的增资方案显失公平

3、甲作为公司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通过了增资方案,给丁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作为公司大股东,凭借多数表决权,对该决议的通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且没有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致使小股东丁的股权价值蒙受损失。甲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应当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丁的损失可以按增资扩股前后所持股权价值的实际减少部分为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