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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以成立公司为名骗我钱,怎么办?--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7年3月王军(化名)找到王力(化名)、王宏(化名)及八马食品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八马公司”)准备成立一个经营减肥食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日,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新公司名称暂定 “快乐减肥食品有限公司”(化名)。由八马公司提供八马减肥营养冲剂礼盒装七千套,王军、王力、王宏分别出资25万,四方均为公司股东,分别占股25%。上述营养冲剂及出资款支付到王军及其账户内,由王军办理公司注册事宜。

       2017年3月,王力、王宏分别将25万元支付到王军账户内,之后便无法联系到王军。2017年6月,王军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快乐瘦”的有限公司(化名),公司股东分别为王军、王力、王宏、李然,分别占公司股份50%、10%、10%、30%。王力知道上述情况后要求王军退还投资款被拒,问应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军、八马公司、王力、王宏四人为成立快乐减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四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四方均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出资,王军亦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成立由上述四方为股东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5%。
王军于2017年6月成立的快乐瘦公司的股东中少了八马公司,多了自然人李然;王力的持股比例也非约定的25%,而是10%。八马公司以七千套减肥产品出资可以看出,协议中四人所预计成立的公司以销售八马减肥营养冲剂为核心经营方案。王军所成立的快乐瘦公司无法实现王力持新公司25%股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力与王军、王宏、八马公司合作的目的,更无法实现销售八马公司减肥营养冲剂的核心经营方案目的。王军的行为违反了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已经致使王力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王力可以发起人责任纠纷为案由,要求解除四方签订的协议,要求王军返还出资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王力支付利息。